产品不能“买断”,算违约吗?
澳门公司采购共享广告机
配套的管理后台是否一同“买断”
双方各执一词
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界定?
共享广告机的背后
澳门点生活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购买200台共享广告机以及配套管理后台,货款总价值10万元,其中广告机价值7万元,管理后台软件价值3万元,双方签订销售合同。
合同签订后,澳门公司依约支付了两期货款共6.3万元,但深圳公司却没能如约交货,只延期交付了一个管理后台。澳门公司登录管理后台时发现,深圳公司交付的管理后台并非独立使用,与网上宣传的功能不符,且无法获得其所有权,于是提出退款。深圳公司认为,200台广告机已经完成生产,质量和使用都没问题,是澳门公司提出了合同以外的附加功能。协商不成,澳门公司将深圳公司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,深圳公司随即提出反诉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
前海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性质上属于买卖合同,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产品的使用许可,但买卖合同最典型特征就是所有权的交付,一审判决解除合同,深圳公司退回6.3万元货款及相关利息。深圳公司不服,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深圳中院二审认为,从文义解释看,销售合同载明的产品包括200台广告机硬件设备和一套广告管理后台系统,两部分是并列关系,不可能一部分交付所有权,另一部分仅提供使用权;从目的解释看,原告支付货款的对价和目的,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,深圳公司交付的产品功能存在重大缺陷,导致澳门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,构成了根本违约,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2024-11-02 20:06